中国某某公司诉钟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10-09 17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国某某公司与申请人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川1002民特(调)458号。双方因《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截至2026年7月20日,钟某某尚欠工行内江分行贷款本金358,867.34元。工行内江分行对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金盾路66号5栋1单元2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4)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7264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二、办案经过

2026年7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

2026年7月29日,双方经内江市市中区“甜诚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6)254号人民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2026年8月11日作出(2026)川1002民特(调)458号民事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裁定确认双方于2026年7月2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甜诚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2026)25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截至2026年7月20日钟某某尚欠工行内江分行贷款本金358,867.34元,钟某某应自2026年7月21日起,每期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二、若钟某某未按约按时足额还款,工行内江分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钟某某一次性清偿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贷款结清之日止;三、工行内江分行对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金盾路66号5栋1单元2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4)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7264号】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执行。

四、办案体会

本案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快速固定债权,取得可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较诉讼更为高效、经济。调解协议设置分期履行、违约提前到期及抵押优先受偿条款,既兼顾债务人履行能力,又保留债权保障手段。后续应重点跟踪每期还款,一旦违约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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