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张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10-09 14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川1002民初2018号。2020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某某借款400,000元用于购买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南路468号万晟·观岭雲庭第16号楼2单元7层6号房屋,期限360个月,利率按LPR加0.88%确定,罚息利率加1.8%,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张某某以其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张某某累计6次以上拖欠贷款本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6月2日,张某某尚欠本金371,915.39元、利息13,486.61元。原告诉请偿还本息及罚息复利、确认抵押优先受偿权、支付律师费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4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2026年6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6年6月22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10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判决:

1.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工行内江分行借款本金371,915.39元、利息13,486.61元,以及自2026年6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张某某支付律师费1,920元;

3.工行内江分行对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松山南路468号16栋2单元7楼6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00号】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由张某某负担。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被告缺席案件,胜诉关键在于借款合同、放款凭证、抵押登记、扣款明细、催收记录及提前到期通知等证据链完整。法院支持贷款提前到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优先受偿权及基础律师费。风险代理费因未实际发生未获支持。对抵押登记证明、抵押物坐落信息应严格核对,避免因登记信息不一致影响优先受偿。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