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川1002民初1997号。2023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魏某某借款390,000元用于购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鼎仁·中央学府6幢无单元9层6号房屋,期限360个月,利率按LPR减0.4%确定,罚息利率加收3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魏某某以其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魏某某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贷款本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5月21日,魏某某尚欠本金376,253.88元、利息15,697.23元。原告诉请偿还本息及罚息复利、确认抵押优先受偿权、支付律师费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4月17日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2026年6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6年6月22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10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判决:
1.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工行内江分行借款本金376,253.88元、利息15,697.23元,以及自2026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魏某某支付律师费1,920元;
3.工行内江分行对魏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鼎仁·中央学府6#楼9层9-6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3)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283号】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4元,由魏某某负担。四、办案体会
本案被告连续3个月以上逾期,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条件。法院依据合同及担保制度解释,认定抵押预告登记有效且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已完成,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优先受偿权获支持。基础律师费获支持,风险代理费因未实际发生未获支持。缺席判决效率较高,但应重视送达合法性和证据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