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隆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10-09 15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12年9月版)》(合同编号:02307000072015一手贷0001637),约定贷款人民币280,000元,期限15年,用于购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万晟城·峰阁”9幢1单元第16层5号房屋,并办理抵押登记。二被告连续6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2月25日,逾期本息161,889.19元;起诉状暂计至2025年2月25日尚欠本金154,806.19元、利息7,083元,标的总额163,819.19元。原告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催调诉事宜。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审查银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025年2月19日按合同约定地址向二被告邮寄律师函,快递于2025年2月20日签收;

2025年2月21日进行上门催收;

2025年2月24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2025年3月3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案件交至法院后,经代理人与银行、债务人沟通确认,债务人已于2025年3月2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共计167,857.09元(已与银行确认金额),故案件未收到立案通知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债务人已履行完债务。

三、办案结果

判决:

债务人已结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回金额167,857.09元。依据双方于2024年12月2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内江分行(2024)集采委07号]约定,抵押担保的风险代理费按收回金额的5%计算,本案应收基础代理费1920元,风险代理费8,392元,共计10,312元。

四、办案体会

本案系批量代理零售风险资产法律清收案件,通过“律师函+上门催收+尽职调查+诉讼准备”的组合措施,在立案前促成债务人主动结清全部贷款本息,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风险代理费付款条件已成就,应及时申请支付并完善归档。注意收回金额须以银行确认金额为准,妥善保留还款凭证、发票、付款申请书、结案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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