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邓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6-10-09 17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川1002民初1971号。2022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邓某某借款400,000元用于购房,期限240个月,利率按LPR减0.18%确定,罚息利率加收30%,并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邓某某以其购买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鼎仁·中央学府6#楼17层17-3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邓某某累计6次以上拖欠贷款本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5月21日,邓某某尚欠本金372,941.34元、利息18,695.71元。原告诉请偿还本息及罚息复利、确认抵押优先受偿权、支付律师费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4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2026年6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6年6月22日作出(2026)川100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判决:

1.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工行内江分行借款本金372,941.34元、利息18,695.71元,以及自2026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邓某某支付律师费1,920元;

3.工行内江分行对邓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鼎仁·中央学府6#楼17层17-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4)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878号】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2元,由邓某某负担。四、办案体会

本案被告缺席,证据组织重点在于合同、放款凭证、扣款及催收记录、提前到期通知、抵押预告登记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法院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认定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优先受偿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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