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中国某某公司纠纷( 一审及二审) 发布日期:2026-09-28 14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年12月02日14时22分许,驾驶人曾琨驾驶川 AJW5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内江市东兴区石子场镇 内吴路与幸福街交叉路口(五桂桥)处,因车辆超高 装载,刮擦到四被告架设的线缆,线缆脱落过程中砸 伤正在步行的冯开容。冯开容经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抢救无效,于 2025年12月03日07时许死亡。本次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出 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0111202500001482 号)认定:1. 驾驶人曾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四被告架设的线缆高度不足,影响通行,承担事故 次要责任;3. 死者冯开容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肇事方(川AJW528号车辆所有 人龙泉驿区琼喵劳务服务部、驾驶人曾琨、承保保险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签订《赔偿协议书》,确认  本次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1178800.99元(含医疗费 85698.99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扣除已垫付的45110元后, 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06830.79元,原告已从肇事方及 保险公司处获得主要责任部分的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四被告作为次要责任方,应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总损失1178800.99元,扣除主要责任方已赔付的951940.79元(含垫付+理赔款),剩余225860.2元由四被告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电信内江分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签发的《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保单号:PZC0202451940000000287)项下的合法被保险人。该保单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市州、县区分公司”,保险区域为“四川省内被保险人拥有产权的通信光缆、杆路、通信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在处所”,保障内容包含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60万元,人身伤亡无免赔额。故电信追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为被告。

二、办案经过

2026年6月160日接受电信委托;

2026年2月12日鉴定质证;

2026年7月3日开庭;

2026年6月15日一审判决;

2026年8月7日联通上诉;

2026年9月9日裁定撤回上诉处理。

二、办案结果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雄、张燕、冯昌海、张亮、张文芳、张永全各项损失费用 112,930.10 元;

2、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雄、张燕、冯昌海、张亮、张文芳、张永全各项损失费用 56,465.05 元;

3、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雄、张燕、冯昌海、张亮、张文芳、张永全各项损失费用 56,465.05 元。

4.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344.00 元,由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中国某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各负担586.00 元。

四、办案体会

1.依法追加被告,打通理赔闭环。申请追加被告保险公司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程序动作。

2.化解执行难:如果不追加保险公司,即使判决电信承担责任,电信在赔付后仍需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追偿,耗费大量诉讼成本和执行周期。直接将保险公司拉入诉讼,实现了“侵权责任——维护责任——保险理赔”的一站式解决。

3.突破“合同相对性”:虽然是电信四川省分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合同,但内江分公司在保险区域内。通过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得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直接审查保险合同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金,实现了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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