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9-28 11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CNJA2401221CGN00),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服务期60个月(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月支付费用,第十条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自合同履行以来,被告陆续出现逾期付款情形。2025年4月,被告向原告提出拆机申请,经双方协商,被告的服务使用至2025年4月30日止。2025年5月,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收函》,该催收函明确载明:截至发函之日,被告欠付合同款项共计98,470元(该金额为与案外人四川崭得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计欠款),并要求被告于2025年5月31日前安排付款。被告在催收函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关于被告的具体欠款金额,根据2025年2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剑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月费为8,200元。自欠费起至2025年4月拆机之日(共计3个月),被告共计欠费24,600元(8,200元×3个月)。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收,至今未予清偿。故起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5月20日接受原告电信公司委托.

2026年6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移交诉前调解;

2026年7月29日达成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

2026年8月11日出具特调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甲、乙双方因电信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委托)内江市东兴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6年7月28日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1、乙方四川某某公司欠甲方中国某某公司互联网专线业务费24600元,定于2026年8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206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2、若乙方四川某某公司其中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甲方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对剩余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3 、甲方中国某某公司自愿放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诉讼不是“撕破脸”,而是维护商业规则和自身尊严的必要手段。决心,是迈出第一步的关键。善用调解,但坚持底线,这是一个快速解决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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