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9-28 10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翼云电脑合作合同》(合同编号:SCNJA2401865CGN00),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天翼云电脑服务,服务期36个月(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29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须按月预付费用,第十条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天翼云电脑服务。自合同履行以来,被告陆续出现逾期付款情形。2025年4月,被告向原告提出拆机申请,经双方协商,被告的服务使用至2025年4月30日止。

2025年5月,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收函》,该催收函明确载明:截至发函之日,被告欠付合同款项共计98,470元(该金额为与案外人四川省千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计欠款),并要求被告于2025年5月31日前安排付款。被告在催收函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的具体欠款金额,根据2025年2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剑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四川省千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月费为8,200元,其欠款为24,600元(8,200元×3个月)。从合计欠款98,470元中扣除该笔款项后,被告的云电脑业务欠款为73,870元(98,470元-24,600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收,至今未予清偿。故起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5月20日接受原告电信公司委托.

2026年6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移交诉前调解;

2026年7月29日达成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

2026年8月11日出具特调裁定书。

三、办案结果

甲、乙双方因电信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委托)内江市东兴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6年7月28日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1、乙方四川崭得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甲方中国某某公司天翼云电脑业务费73870元,定于2026年8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6587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2、若乙方四川崭得恒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甲方中国某某公司有权对剩余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3、甲方中国某某公司自愿放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诉讼不是“撕破脸”,而是维护商业规则和自身尊严的必要手段。决心,是迈出第一步的关键。善用调解,但坚持底线,这是一个快速解决问题的机会。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