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2016年1月26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仕明、威远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威远新亮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公司等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起诉状所述,事故原因系被告李仕明驾驶车辆剐蹭中国某某公司所属已受损跌落的光缆,造成原告受伤。电信内江分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签发的《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保单号:PZC0202451940000000287)项下的合法被保险人。该保单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市州、县区分公司”,保险区域为“四川省内被保险人拥有产权的通信光缆、杆路、通信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在处所”,保障内容包含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60万元,人身伤亡无免赔额。故电信追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为被告。开庭前原告死亡,变更原告为徐金芳、李景英、高明全、高龙、高建。
二、办案经过
2026年1月30日接受电信委托;
2026年2月12日鉴定质证;
2026年6月2日开庭;
2026年6月15日一审判决;
一、办案结果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金芳、李景英、高明全、高龙、高建各项损失费用616,596.79 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金芳、李景英、高明全、高龙、高建各项损失费用217,243.47 元;
3、被告李仕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金芳、李景英、高明全、高龙、高建各项损失费用10,304.64 元,威远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威远新亮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徐金芳、李景英、高明全、高龙、高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65.00 元、鉴定费6,300.00 元,
由被告李仕明负担8,795.50 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
江分公司负担3,769.50 元。
四、办案体会
1.依法追加被告,打通理赔闭环。申请追加被告保险公司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程序动作。
2.化解执行难:如果不追加保险公司,即使判决电信承担责任,电信在赔付后仍需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追偿,耗费大量诉讼成本和执行周期。
3.突破“合同相对性”:虽然是电信四川省分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合同,但内江分公司在保险区域内。通过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得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直接审查保险合同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金,实现了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