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诉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9-03 28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日,被告李某某与肖飞签订《包工包料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由肖飞承建被告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喻家沟村5组45号的老宅新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测量实际施工面积266.808㎡,协商按1060元/㎡结算,总价282,816.48元,被告已付180,000元,尚欠102,816.48元。2026年4月2日肖飞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钟兴华(父)、罗群(妻)、肖阳(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被告李某某委托我方应诉。

二、办案经过

2026年7月9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6)川1011民初4371号);

2026年7月13日,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2026年8月4日

2026年7月15日,接受被告李某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026年7月2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6)川1011民初4371号民事调解书。

三、办案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被告李某某当庭支付原告现金 60,000元(建房款本金);

2.被告另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1,178元,一并向原告支付(合计支付 61,178元);

3.原告方负责清偿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全部第三方款项(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运输费等),与被告无关;

4.被告放弃对案涉房屋质量及工期问题追究责任的权利。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付款义务当场履行完毕。

四、办案体会

1.调解策略:面对原告主张的10万余元欠款,结合房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工期延误等潜在反诉风险,以及原告作为继承人需承担施工期间外债的现实,主动引导调解,以6万元一次性了结本金,并约定由原告承担第三方债务,有效隔离后续追索风险,避免被告被第三方债权人牵连。

2.风险隔离: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款项由原告负责”,相当于将施工期间的经营负债与被告彻底切割,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条款。

3.权利放弃:被告放弃质量及工期追责权利,虽让渡了部分诉权,但换取了当场现金支付和债务终结,避免了鉴定、反诉等漫长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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